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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事】三人被罚款!城区禁做这件事!

发布时间:2021-10-22 15:40:46 来源:定远公安 阅读次数: 904 次

定远城区范围内

任何时间

任何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者重处!


10月14日

曲阳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

在辖区能仁路上

有人燃放烟花爆竹

接警后

民警立即赶赴现场

发现现场到处都是烟花爆竹的碎屑

民警随即询问现场一名女子

是否是燃放烟花爆竹的人

该女子吞吞吐吐

在民警的再三询问下

女子称是自己燃放的烟花爆竹

该女子随即被带至所内接受调查


民警通过调阅附近的监控视频

发现燃放烟花爆竹是三名男子

三男子在燃放后离开了现场

民警很快确认

三人系孙某、王某、刘某

随即依法对三人进行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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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三人系亲戚朋友关系

且其中一名男子孙某

与现场的女子系母子关系

据孙某交代

为庆祝自己买了新车

与亲戚朋友在禁放区内

一起燃放了烟花爆竹


目前

依据《定远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

定远警方对三人

处以500元的罚款

并进行批评教育

定远警方

对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零容忍”!

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禁止燃放!

禁止燃放!

禁止燃放!

▼▼▼


关于定远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音、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县政府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定远县以下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定远县定城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

永康大道(永康路)—泉坞山大道—能仁路—定城镇友谊居委会小陈组(小陈村民组穿组路南侧)—曲阳北路(城北水库东)—城北水库坝埂南侧—环城西路(西环路)—炉桥路—上海路—永康大道(永康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定远县炉桥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安徽省定远盐化工业园规划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下列地点同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高速公路和城区道路及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文物保护单位;

(八)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九)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十)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以外,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燃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单位和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七、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定远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2月1日

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

01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

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02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反的,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03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定远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