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5 星期三
+ 加入收藏

定了!定远这些地方即将征收拆迁!

发布时间:2021-10-25 15:55:18 来源:定远县人民政府网 阅读次数: 2010 次

为实现定城建设总体规划

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

不断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对定城三里河行洪道进行治理改造

为保证该项目施工作业面需要

将对以下区域地块进行征收

房屋征收规划红线图

征收范围:

北起北小冲

南至小施庄

南北沿河道两侧

详情↓↓↓

01

2021年定远县三里河行洪道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说明

按照定城总体规划要求,为切实改善群众休闲、交通、居住等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三里河行洪道进行改造。为使此项工作依法、有序、快速、高效地推进,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拟定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公布之日起至30日止。

征求意见收集方式:1、意见反馈电子信箱1042662202@qq.com2、来信寄:定远县长征西路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征收法规组韩立功收、邮政编码2332003、来人直接到定远县长征西路原地税分局2楼县土地房屋征收办以书面、口头提出意见及好的建议;4、来电:0550-4288989  42888115、政府门户网站,点开政民互动栏目,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信箱,然后写信反映;6、由三里河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队上门向范围内被征收人逐户发放书面征求意见稿。

 

定远县人民政府

 

20211015

 

 

 

02

 

2021年定远县三里河行洪道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实现定城建设总体规划,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定城三里河行洪道进行治理改造。为切实维护项目区域内被征收土地和房屋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此项工程依法、稳妥、快速、高效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定远县三里河行洪道改造项目。  

二、土地房屋征收范围

三里河两侧以保证施工作业面需要为征收范围,具体以定城三里河行洪道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土地房屋征收签约搬迁期限

征收实施时间:以实际征收时间为准(待定)。

四、被征收土地房屋属性及被征收人认定

1.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记载为依据。

2.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自然资源规划、住建、行政执法、监察等部门认证为准。

3. 对被征收人的认定: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产权人认定;仅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人认定;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与土地使用人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人认定;被征收人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者建房手续的,以户口簿户主认定。

五、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省皖政〔202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2.国有土地补偿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的定城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3.房屋占用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其房屋占用土地和院落土地可以参照国有划拨住宅用地价格补偿。房屋占用土地和院落土地之和每户不得超过160㎡。无房的空闲土地不得参照此标准补偿。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补偿方式。征收个人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二)货币补偿标准。

1. 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 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99月航拍影像图上有的,如能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征收工作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拆除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的95﹪给予补助(属有条件认可补偿)。

3. 20099月航拍影像图上没有的房屋(含简易房、披棚),且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房屋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能够主动拆除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和助拆费:1、别墅类房屋(单门独院,砖混以上结构,楼顶设有坡屋面,二层以上,内部房间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书房等,比如定城双塘、锦绣花园等小区的别墅。如果没有院落按95%计价):900/㎡;2、框架结构房屋(楼房、平房):800元∕㎡;3、砖混结构房屋(楼房、平房)700/㎡;4、砖木结构(起脊或不起脊):300/㎡;5、简易结构房屋为:100/㎡;6、披棚(借墙简易搭建):50/㎡。

工作队入户调查时抢建、抢装的建筑一律不予奖励和补助。

(三)产权调换结算方式、安置地点。

1. 结算方式。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互找差价”,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均按同一估价时点,对房屋价值评估结算、互找差价。若被征收人确需改善居住条件的,可适当允许增购部分安置面积,户型面积可上靠一个户型。

2.安置地点。定城所有安置小区。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县住建局公布的推荐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推荐名录,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票发放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填写。在选票发放后5日内,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收集的选票进行统计并现场公布结果。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抽签确定,并将抽签的有关事宜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告组织公开抽签并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对抽签全过程予以公证。由抽签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

八、个人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补偿

被征收人持有合法产权的个人经营用房(权属性质是经营性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九、临路“一层一进”住宅房补助

个人临路房(住改非的)补偿标准:住宅房市场评估价格(需评估公司评估)加上一次性临路房补助费(需评估公司评估)的合计补偿费用。

1.界定标准。(1)临路“一层一进”的房屋,房屋进深以自然间原始进深确定,后期装修改造拆墙连通续建而增加的房屋进深不予认定。(2)山墙临路的房屋,以临路一层第一自然间确定为临路房。(3)可以给予补助费的临路房,以房屋征收部门认定为依据。

2.补助标准。

“住改非”具体补助分类。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有效批准手续的,正在经营的房屋(须提供连续经营3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按100%补偿,未经营的减少200/㎡补偿;无任何证件2009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正在经营的减少200/㎡补偿,未经营的减少400/㎡补偿。

十、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产权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实现货币补偿。一律以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拆除。

十一、临时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一)临时过渡及临时安置费支付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选择期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每半年支付一次,至通知安置后一个月止。选择现房安置和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相关费用标准。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以及装潢附属物等相关补偿标准按县政府出台的2021年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三)支付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完善相关手续后,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相关货币补偿费用。

十二、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能够配合工作队入户调查登记被征收房屋情况,并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被征收人不配合工作队入户调查登记被征收房屋情况,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下述优惠。

(一)个人住宅房产权调换优惠政策。

1. 优惠价格奖励。通过优惠被改造房屋同面积部分的安置房价格以减小安置房与被改造房屋之间的差价,给予房屋所有人奖励(同等地段优惠后的安置房均价与居民被改造房屋的均价,差价一般在150-300/平方米之间,具体优惠价格待评估价格确定后制定公布)。

2. 优惠价格增购的奖励。

(一)对被征收人,按已认证的被征收房屋面积20%给予增购,按评估后优惠综合建设成本价多层2150元∕㎡收取、高层2660元∕㎡收取,如增购面积超出20%的,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人放弃20%增购面积的,按高层多层综合建设成本均价2405元∕㎡给予奖励。

(二)优先选择安置房号的奖励。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人按时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登记后,给予优先参与选择安置房号的奖励。

(三)提前签约奖励。为了鼓励被征收人早签、快迁,给予被征收人提前签约搬迁奖励,奖励期限为10天(以征收具体项目规定搬迁期限为准)。每户按认证房屋面积给予100/平方米奖励,每推迟一天,递减10/㎡。

十三、其他

(一)征收居民房屋有下列情形的应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再进行拆除。1.有产权纠纷的;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3.房屋共有人对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超过征收具体项目规定的期限,不签订协议又不搬迁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

十四、争议处理

(一)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所有权同时收回,相关手续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规定办理。

十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县土地房屋征收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十八、本方案由定远县土地房屋征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