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5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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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事】异地销售烟花爆竹,拘!

发布时间:2021-12-21 10:05:26 来源:定远警方 阅读次数: 1514 次

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

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有效预防烟花爆竹案事件发生

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

连日来

定远公安始终保持严打、严防

严控的高压态势

不断加大社会面管控查控力度

1218

定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深入经营、精准研判

在吴圩派出所

东门广场综合警务站的大力协助下

成功侦破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违法行为人3

扣押烟花爆竹120

涉案价值20万元

案情回顾


20211217日,定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报警称,有人在定远县辖区内通过网络非法售卖烟花爆竹。接到报警后,治安大队立即组织民警对此案展开侦查。

通过调查,民警发现,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嫌疑人姓王,合肥人,他长期通过微信发布各式各样烟花爆竹售卖信息,还提醒买家“数量大的烟花爆竹可以提前预定,特殊情况可以送货上门”。为了拓展业务,他每成交一单生意,便利用微信二维码让买家进行转介绍。1217日晚,民警发现,王某正驾驶一辆白色厢式货车前往定远吴圩镇九梓乡境内售卖烟花爆竹。在掌握了大量的证据之后,当天,民警在九梓乡某店铺旁将王某成功抓获,并现场扣押烟花爆竹120箱。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表示,从2018年开始,便一直在售卖烟花爆竹。由于是在合肥进货,且每次进货量较大,所以拿货价格比正规渠道拿货便宜,便想到利用微信售卖烟花爆竹,以此赚差价牟取利益。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定远警方处以刑事拘留,定远境内购买其烟花爆竹的三名商家被处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每当有重要节日或者重要事情时

很多人都想放鞭炮庆祝一下

其实庆祝的方式有很多样

定远警方提醒您

定远城区范围内

任何时间、任何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同时

定远公安将全力开展

烟花爆竹管控工作

任何非法运输、存储

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都将受到严厉查处

1219日早上

定远县内某禁放道路上

有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案件回顾


1219日上午,定远县公安局曲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某禁放道路上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路口还有鞭炮燃放后的碎屑痕迹,随后民警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王某依法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据王某描述,当天其孩子结婚,心情激动,想到家里有之前留存的鞭炮便点燃了,并没有考虑到自己所在的区域是否在禁放区内。考虑到王某认错态度诚恳,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后,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

定远警方

特向全县广大人民致信提出禁放倡议

▼▼▼


关于定远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音、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县政府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202111日起,定远县以下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定远县定城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

永康大道(永康路)—泉坞山大道—能仁路—定城镇友谊居委会小陈组(小陈村民组穿组路南侧)—曲阳北路(城北水库东)—城北水库坝埂南侧—环城西路(西环路)—炉桥路—上海路—永康大道(永康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定远县炉桥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安徽省定远盐化工业园规划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下列地点同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高速公路和城区道路及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文物保护单位;

(八)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九)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十)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以外,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燃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单位和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七、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定远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0121

自觉禁燃禁放

守护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