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最新医保政策解读!建议收藏!
医保新政策
自 2022 年1月1日起,原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政策(“351”和“180”)不再执行。
♦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对所有参保人员实行公平普惠保障;
♦ 大病保险支付政策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倾斜支付;
♦ “351”“180”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通过医疗救助实行托底保障,对不同的救助对象,确定不同的待遇标准。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不断增强农村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资助参保“185”:
“1”是指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以100%资助;“8”是指对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按 80-90%定额资助;“5”是指对监测人口的个人缴费按 50%定额资助。
大病保险“505”:
“50”是指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以及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较普通居民下降50%;“5”是指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全部提高5个百分点,无封顶线。
医疗救助“876”:
“8”是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人员按不低于80%比例救助,“7”是指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5%比例救助,“6”是指监测人口按3000元以上的部分不低于60%比例救助。
因为有医保 所以有“医”靠
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
有效衔接乡村振兴
一、实行参保缴费分类资助
二、实行三重保障制度
三重保障制度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
其中:
①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参保居民基本的医疗需求问题;
②大病保险解决医疗费用高、个人负担重问题;
③医疗救助解决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医疗负担问题。
简单来说,就是“一重保障保基本、二重保障保大病、三重保障托底线”。
一重保障保基本(基本医保)
所有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均可以享受统一的基本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两病门诊、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待遇,具体待遇标准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2019〕24 号)文件执行。
1.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参保县域内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5%,年度支付限额为150元/人。
2.“两病”门诊待遇:享受“两病”门诊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两病”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按55%比例支付,不设起付线,年度支付限额500元/人(含普通门诊支付限额150元/人)。
3.慢特病门诊待遇:参保人员患有我省 63种慢性病(包括38种普通慢性病和25种特殊慢性病)的,经医疗专家鉴定后可以享受相关病种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药费用支付待遇。
4.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享受支付待遇,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支付比例均不相同,级别越低的医疗机构起付线越低,支付比例越高。
二重保障保大病(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第二重保障)。
其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以及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政策还实行倾斜支付,主要是起付线较普通居民下降,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无封顶线。
三重保障托底线(医疗救助)
第三重保障(医疗救助)主要针对的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这部分群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救助。同时,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上述四类人群,如果经过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很重的,还可以享受倾斜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稳定脱贫人口和普通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可依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医保业务咨询电话:
0550-2160101(定远县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