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6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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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一人被拘!

发布时间:2022-01-07 09:17:18 来源:定远公安 阅读次数: 1116 次

年关将至

节日气息越来越浓厚

年味也越来越足

与此同时

非法存储、运输、销售

烟花爆竹的案事件也逐渐增多

近日

定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禁放工作的统一部署

开展禁燃禁放专项行动

成功查获一起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件


案件经过

日前,定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通过走访摸排,在大桥镇义和街道某批发部内发现非法储存的烟花70箱、鞭炮37件,共计107件,总价值11600余元。

据曹某交代,2021820日,有一男子来到其经营的批发部内推销烟花爆竹,称自己的烟花爆竹比市场价便宜很多。曹某为了贪小便宜,向该男子订购了30箱烟花、37件鞭炮。

经询问,曹某虽拥有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证,但按规定最多只允许储存20箱烟花爆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定远警方依法对曹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对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和减少环境污染

再次向全县广大市民致信

▼▼▼

 

关于定远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音、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县政府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202111日起,定远县以下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定远县定城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

永康大道(永康路)—泉坞山大道—能仁路—定城镇友谊居委会小陈组(小陈村民组穿组路南侧)—曲阳北路(城北水库东)—城北水库坝埂南侧—环城西路(西环路)—炉桥路—上海路—永康大道(永康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定远县炉桥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安徽省定远盐化工业园规划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下列地点同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高速公路和城区道路及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文物保护单位;

(八)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九)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十)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以外,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燃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单位和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七、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定远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