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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顽瘴痼疾,整治!

发布时间:2021-06-02 15:00:49 来源:定远县融媒体中心 阅读次数: 1104 次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

清单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坚持开门整顿,现将定远县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清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整治内容: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领导干部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5.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6.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7.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8.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9.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0.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的;

11.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的;

12.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3.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4.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5.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6.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问题;

17.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检察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整治内容:

在职检察干警: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12.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离任检察干警: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检察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1.担任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2.在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3.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4.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6.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7.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对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检察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检察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检察辅助人员、聘用制司法辅助等人员参照执行。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整治内容: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整治内容: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10.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五、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整治内容:

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10.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六、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整治内容:

1.权责不清。

2.检察权监督制约存在盲点,领导审批案件较大程度上受汇报人影响。

3.公开、透明度不够,群众对检察工作知之甚少。



七、思想政治教育入脑入心不够的问题

整治内容:

1.政治站位不高,学习积极性不高,只被动接受教育,不知主动学习。

2.教育整顿前学习教育多表现为抄笔记、抄心得体会,参加活动流于形式、浮于表面。

3.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思想成果和工作成果转化率不高。


八、工作拖拉、执行力较弱的问题

整治内容:

1.工作热情不高,不够积极主动。

2.执行意识不强,慵懒散拖,效率不高。

3.执行制度不够持久,常常虎头蛇尾。

4.领导表率和示范带头作用不明显。

5.考核指挥棒作用发挥不够强。


九、本单位突出的其他问题

整治内容:

1.案卡填录不规范。一是不能及时填录案卡,出现跨月补录等迟填问题,导致报表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二是不能准确理解相关案卡含义,出现错填问题;三是不能全面填录案卡,只关注标注红色星号案卡选项,出现漏填问题。

2.文书制作及公开不严谨。不能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公开法律文书的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工作规则》(试行)要求制作、公开文书,出现文书格式不准确、技术处理不规范、公开不及时等问题。

3.常态化案件评查效果不明显。院内未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查标准、评查依据,评查人意见达不成一致。干警不能深刻领会案件评查意义,评查人不进行实质评查,填填表格,敷衍了事。被评查人不认真对待评查意见,屡错屡犯。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电话举报: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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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定远检察